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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危大工程问答汇总

发布时间:2026/3/23 17:15:42 浏览次数: 12


1条

项目

内容

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37号令说“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但是冶金建设项目中并未规定,如修建高炉,炼铁厂、工业厂房等,里面也涉及高支模、深基坑等,是否应该参照本规定执行,还是国家另有管理部门监管,如果有请问是那个部门在管冶金建设项目中的危大工程。

回复

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应执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际执行中,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含危大工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管,并具体依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实施。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专业工程项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项目批准开工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则,其危大工程适用范围从其规定。

网友

网友(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易诚)

提问日期

2026-01-22

回复日期

2026-02-14



2条

项目

内容

问题

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里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九款: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或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进行起重吊装作业。钻孔灌注桩桩机起升钢丝绳(吊索具)是不是算吊装作业?是不是适用这个条款?

回复

钻孔灌注桩桩机属于桩工机械。其通过起升钢丝绳提升钻杆、钢筋笼等构件,属于设备自身的工作机构运行,因此,桩机提升作业不属于起重机械吊装作业,不适用于判定标准第八条情形。为确保施工安全,桩机作业前,应当按照《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7.1.8条,检查并确认桩机各部件连接牢靠,各传动机构、齿轮箱、防护罩、吊具、钢丝绳、制动器等应完好。

网友

网友(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德俊)

提问日期

2026-01-22

回复日期

2026-02-14



3条

项目

内容

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领导你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五条第四款第四项规定“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这个孔洞深度的判定是从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了桩的土体侧桩径,还是孔洞的总深度超过桩径,例如桩直径800mm,桩间土流失孔洞650mm,桩间土表面与桩中心在同一轴线,这种情况是否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回复

将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是由于桩间土大量流失会严重削弱支护结构的整体稳定性,并可能加剧渗流通道形成,产生较大的基坑安全风险。结合咨询内容,当基坑支护桩桩间土流失产生孔洞,桩身侧面完全外露,造成支护桩和桩间土无法协同作用的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网友

网友(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谢建成)

提问日期

2026-01-22

回复日期

2026-02-14



4条

项目

内容

问题

1、《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 第十六条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第二批) 第一部分禁止使用技术中规定:三点式腰带安全带为禁止使用,第二部分限制使用技术中规定:剪切式钢筋切断机不得用于采用机械连接工艺的钢筋加工。 3、个人疑问: ①一些地区在执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时直接把使用三点式安全带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那么如果工人在作业过程中如果未使用安全带又该如何判定? ②剪切式钢筋切断机在全国工地中仍然普遍在使用,并不会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个人理解限制使用也是从质量方面进行的考量,一些地区在执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时不分使用工艺和场景,直接把使用剪切式钢筋切断机就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这种一刀切的方式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也给一线实际管理带来困扰。此做法是够欠妥? 以上两点疑问,请部委领导给出答疑,感谢。

回复

1.当施工单位向从业人员提供三点式安全带作为劳动防护用品,根据《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六条,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若施工企业已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作业人员仍然拒绝使用的,属于从业人员违规作业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网友

网友(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彭浩)

提问日期

2026-01-22

回复日期

2026-02-13



5条

项目

内容

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属于超危工程。请教,本规定是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要求,但是在工业厂房项目中起重量为300吨的行车安装,是否属于超危工程?以及石化工程吊装载荷150吨及以上的履带吊组装是否属于超危工程?

回复

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应执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际执行中,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含危大工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管,并具体依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实施。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专业工程项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项目批准开工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其危大工程适用范围从其规定。

网友

网友(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秦健)

提问日期

2026-01-22

回复日期

2026-02-13



6条

项目

内容

问题

您好领导,请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第八条第4款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其中“安全装置”都包含哪些,相关规范较多,标准不统一,难以判定,请问按照哪本规范执行;第八条第4款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塑性变形、开焊,或其连接螺栓、销轴缺失或失效,其中“主要受力构件”都包含哪些,相关规范较多,标准不统一,难以判定,请问按照哪本规范执行。期盼解读,谢谢您

回复

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

网友

网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梁继龙)

提问日期

2026-01-22

回复日期

2026-02-13



7条

项目

内容

问题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高处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条文中的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如何认定贯通的标准?是单个作业层无水平防护、还是作业层垂直方向以下多少米无水平防护、还是整个架体无水平防护才判定为贯通?

回复

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九条规定,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四)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或电梯井道内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且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其中“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一般是指脚手架作业边缘与结构外表面的距离大于150mm时,从脚手架作业层至脚手架底层(垂直方向)均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网友

网友(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陈立)

提问日期

2026-01-13

回复日期

2026-02-11



8条

项目

内容

问题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对钢结构施工是否为危大、超危大作出了定义,这是钢结构判定标准的上限。《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关于未对钢结构的定义作出说明,在实际判定过程中,钢结构的判定范围没有标准,比如简易的小型钢筋加工棚也能作为钢结构从而判定相关重大事故隐患?这显然是不合理的。那么在建筑施工领域里,钢结构的判定下限是什么,有无具体数据规格?

回复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附件中所列的“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特指作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或附属结构的正式工程内容。 施工现场的简易钢筋加工棚、临时办公用房、临时围墙等,属于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不属于37号令所指的“钢结构安装工程”。但有两种例外情形:1、其搭设过程中的起重吊装作业若满足危大工程条件(如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10kN),则吊装工序需按“起重吊装工程”纳入危大工程管理。2、如果其跨度达到36m及以上,则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组织专家论证。重大事故隐患,对钢结构隐患的判定,包括但不限于危大工程的范围。即使是临时建筑,也要按照第九条第一款要求进行判定。

网友

网友(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赖玉彰)

提问日期

2026-01-13

回复日期

2026-01-30



9条

项目

内容

问题

部领导你好:请问:1脚手架临边未设防护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2《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七条中的“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体指的是多少人以上的伤亡和多少以上金额的经济损失?3《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是否适用于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如果不适用,它们是否有自己的隐患等级判定标准?

回复

1.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七条,脚手架临边未设防护栏杆的情形,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为确保施工安全,施工企业应按照《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2022)第5.2.4条,将脚手架安全网和防护栏杆等防护设施随架体搭设同步安装到位。

网友

网友(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胡文韬)

提问日期

2026-01-13

回复日期

2026-01-30



10条

项目

内容

问题

领导您好,我想请问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危大工程管理规定中,搭设高度24米以上的落地式脚手架(包括电梯井,采光井)属于危大工程,若电梯井高度为40米,每隔10米我使用工字钢两端搁置的方式隔断后搭设脚手架,是否也属于危大工程。第二个问题是,工字钢两端搁置在主体结构上再搭设脚手架的工程是否属于悬挑式脚手架工程,麻烦领导解惑谢谢

回复

工字钢两端直接搁置在主体结构上的脚手架,其受力模型为简支梁,荷载垂直传递至主体结构且无悬挑结构特有的倾覆力矩,因此不属于悬挑式脚手架。依据建办质〔2018〕31号文,若该电梯井脚手架每段搭设高度为10米且仅作为操作平台使用,则未达到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的危大工程判定标准;但承载架体的工字钢平台属于关键承重构件,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方案中对其强度、刚度及支座锚固进行严格验算,否则将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若该脚手架同时作为电梯井顶板混凝土浇筑的模板支撑架使用,则需根据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的分类标准(如施工总荷载是否≥10kN/m²等)重新判定是否属于危大工程。

网友

网友(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高扬)

提问日期

2026-01-13

回复日期

2026-01-29



11条

项目

内容

问题

建筑施工现场存在有限空间,但是不在有限空间内进行作业。施工单位未辨识该有限空间且未设置警示标识,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回复

该情况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网友

网友(江苏省南京栖霞区成辉辉)

提问日期

2025-12-16

回复日期

2026-1-23



12条

项目

内容

问题

1、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中室内通风井上下贯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水平及竖向防护),该风险隐患与电梯井道相似,都是建筑物内的竖向井道,存在高处坠落风险,是否可以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2024版)》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回复

1.室内通风井在上下贯通状态下,如未按规定设置水平及竖向安全防护措施,其形成的竖向空间与电梯井道具有相似的高处坠落风险。室内通风井道内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且室内通风井未设置竖向防护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网友

网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梁继龙)

提问日期

2025-12-16

回复日期

2026-01-23



13条

项目

内容

问题

您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请问拥有乙级测绘资质(专业类别为工程测量),并且拥有按照规范《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50497-2019各子项监测资质的单位,没有勘察资质,是否能进行危大工程的第三方监测?

回复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网友

网友(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马俊)

提问日期

2025-12-16

回复日期

2026-01-23



14条

项目

内容

问题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中第十五条存在以下冒险作业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使用混凝土泵车、打桩设备、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未校核其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其中校核其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是要采用什么方法校核。谢谢。

回复

关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建质规〔2024〕5号)第十五条中,校核大型机械设备(如混凝土泵车、打桩设备、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的方法,应综合设备特性、场地地质条件及荷载类型等因素,采用资料核查、现场检测、计算分析与措施验证等方法。计算分析确定最不利工况下的最大荷载,并结合现场检测数据与必要的措施验证,确保地基或支撑结构在足够安全系数下能够承受设备各项荷载作用。

网友

网友(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屠志航)

提问日期

2025-12-16

回复日期

2026-01-23



15条

项目

内容

问题

住建部领导你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九条第五款“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安全锁失效、安全绳(用于挂设安全带)未独立悬挂”,如果施工现场设置了独立的安全绳,工人自己未悬挂,属于此款所述的情况吗?

回复

一、关于条款内容的界定

网友

网友(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胡文韬)

提问日期

2025-09-12

回复日期

2025-09-15



16条

项目

内容

问题

我们施工现场钢制水罐安装时,先把罐顶和罐顶下部一层焊接完,随后采用多个立柱上挂电动倒链,电动倒链吊钩固定在罐顶下面一层罐体的吊耳上,进行倒装作业,请问此作业方式属于危大工程的范畴吗?

回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网友

网友(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翁征锋)

提问日期

2025-06-24

回复日期

2025-07-10



17条

项目

内容

问题

住建部在2023年9月21日发布了《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建城规【2023】4号),我司在研读中发现第六条第一款描述容易存在误判的可能,烦请予以解答。

回复

一、本条款制定依据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网友

网友(四川成都唐平)

提问日期

2024-01-15

回复日期

2024-01-23



18条

项目

内容

问题

您好,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有以下问题,希望帮忙解答,感谢!(一)根据建办质〔2018〕31号文。

回复

一、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是指采用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等)进行的装配式建筑构件安装、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设备设施安装等工程。

网友

网友(广东深圳冯勇强)

提问日期

2023-12-28

回复日期

2024-01-23



19条

项目

内容

问题

您好,我公司现有一台塔吊,钢丝绳由于使用年限较久,出现断丝等隐患,我公司需要更换塔吊钢丝绳,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起重机械的安拆属于危大工程,那钢丝绳的更换是否属于起重机械的安拆,是否属于危大工程,感谢解答。

回复

一、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相关规定,起重机械在非整机拆装的情况下更换钢丝绳的,不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网友

网友(山东省烟台市宫文鹏)

提问日期

2023-09-11

回复日期

2023-10-12



20条

项目

内容

问题

关于2021年12月8日下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中,第一章节中,风险辨识与分级,章节内容是否需要根据LEC评价法辨识作业环境存在危险源进行分析,判断风险等级,风险等级是否划分为一般风险、较大风险、重大风险和特大风险等4个等级?还是只需要判断危险性较大工程是否是危大工程或者是超危大工程

回复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第一章节中“风险辨识与分级”是指风险因素辨识及基坑安全风险分级。风险因素是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施风险应对措施的基础。

网友

网友(江苏省无锡市刘淦)

提问日期

2023-09-11

回复日期

2023-10-12



21条

项目

内容

问题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这里文中的“按照规定”是指哪个文件规定?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请给予解释!

回复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条有关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可参考《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2019)、《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具体内容详见相关标准和文件。

网友

网友(湖南省郴州市李军林)

提问日期

2023-04-04

回复日期

2023-04-11



22条

项目

内容

问题

1.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7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必须是工程建设当地政府专家库专家吗?外省市地方政府专家库专家可以不?2.如果在建工程属地省、市内没有相应专业专家,该找什么地方专家?施工企业所在外省、市的专家库专家可以不?

回复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规定,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具体事宜建议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咨询。

网友

网友(甘肃酒泉禹海斌)

提问日期

2022-10-14

回复日期

2022-11-02



23条

项目

内容

问题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这一条可以理解为不论起重机械形式(如桥式起重机、塔吊、汽车吊、履带吊)、不论吊装重量与高度,只要是吊装工程就是危大工程吗?

回复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网友

网友(山东省滨州市赵燚)

提问日期

2022-08-16

回复日期

2022-09-01



24条

项目

内容

问题

为防范化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事故隐患,降低施工安全风险,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1年12月1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的公告(2021年第214号)。公告附件目录中“序号3,饰面砖水泥砂浆粘贴工艺”,该项简要描述“使用现场水泥拌砂浆粘贴外墙饰面砖”,淘汰类型为“淘汰”。咨询内容为:本条是否只针对外墙饰面砖?室内墙地砖是否还可以采用水泥砂浆粘贴工艺?

回复

本条适用范围为外墙饰面砖。

网友

网友(安徽省合肥市陈阳军)

提问日期

2022-08-16

回复日期

2022-08-31



25条

项目

内容

问题

领导,您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文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第三项: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第2条: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请教:工厂内采用龙门吊、桁车吊运钢筋材料、预制构建等是否属于危大工程范围。

回复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您所描述的工厂内生产活动,不属于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

网友

网友(重庆市永川区唐兴)

提问日期

2022-07-04

回复日期

2022-08-01



26条

项目

内容

问题

依据住建部37号令第十七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其巡视内容具体为那几个方面,本人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接受外部单位检查,各单位对巡视旁站的具体要求均未统一,在此提出疑问,巡视旁站内容有哪几个方面?

回复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第十七条中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部令明确了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施工单位应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旨在通过现场巡视观察现场施工环境,及时发现、消除现场安全隐患。在具体实践中,工程参建单位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安全巡视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加以执行,加强对危大工程的管控。

网友

网友(陕西省西安市崔炳寅)

提问日期

2022-04-20

回复日期

2022-07-14



27条

项目

内容

问题

领导,您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第一条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第三条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请教:1.是否可规定(界定)什么叫基坑、基槽;2.超危大工程中起重量300kN及以上是指的起重量300kN及以上起重吊装工程还是指的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卸工程?

回复

1、基坑是指在基础设计位置按基底标高和基础平面尺寸开挖的土坑;基槽是指沿条形基底开挖的槽底宽度在3米以内,且槽长大于3倍槽宽的沟槽。2、建办质〔2018〕31号文件中关于起重机械管理的规定,是指当起重机械的工作能力达到300kN及以上时,其安装拆卸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网友

网友(湖南长沙陈敬收)

提问日期

2022-02-21

回复日期

2022-05-13



28条

项目

内容

问题

本项目危大工程于今年6月份前按照旧的《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231-2010)》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专家评审并实施。现新的《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已于10月1日施行,本项目支架施工仍未结束,是否需要对方案进行修编?并按照新标准实施?

回复

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2021,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在2021年10月1日(不含)之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相关建筑工程,已完成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设计和安装的,可执行原《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231-201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鼓励采用新标准。

网友

网友(湛江杨杰)

提问日期

2022-01-18

回复日期

2022-02-25



29条

项目

内容

问题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属于什么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还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近咱们部里正在征求意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适用吗?

回复

1.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02〕272号),其中规定垃圾处理为市政公用设施项目。而垃圾焚烧属于垃圾处理的一种形式,故应当纳入市政公用设施项目进行管理。2.我部正在征求意见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网友

网友(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8号 李凤桐)

提问日期

2021-11-15

回复日期

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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