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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专家库管理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5/26 15:52:16 浏览次数: 298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专家库管理,优化专家遴选、使用与监督机制,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支撑与决策水平,我站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进行重新修订。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专家库管理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

2026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

专家库管理实施办法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优势对工程建设管理的技术支撑与专业指导作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人〔2023〕96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以及专家的遴选、考评、聘任、管理等相关工作。

(一)专家库由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技术及相关专业方面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独立身份参与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专家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专家库的备案及专家库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以下简称自治区质安站)负责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专家考评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四条 自治区质安站负责组织开展专家入库资格审查工作。

第五条 专家按专业特长(可参与的技术工作类型)划分为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和工程检测三大类。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实守信、作风正派;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能适应建设工程现场检查等工作要求;

(四)具有土木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规范和标准,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能熟练操作电子计算机,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归纳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工程类国家注册执业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及以上(起重设备专业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

(六)申请入库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10年及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工作经历;

(七)无学术不端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无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且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情形;

(九)无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能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用公开征集的方式,具体入库流程如下:

(一)入库申请。拟入库专家向自治区质安站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专家入库申请表》(详见附件)。拟入库专家对所填报信息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资格审查。自治区质安站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拟入库专家进行资格审查。

(三)培训考核。资格审查通过的专家须参加自治区质安站组织的专家上岗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廉洁纪律、职业素养等。

培训完成后参加考核,考核合格的专家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专家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方能正式入库,专家库名单同步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四)聘任期限。专家聘任期限为3年一届,任期届满后,经自治区质安站审定合格的,可予以续聘。

第三章 专家库使用

第八条 自治区质安站负责建立并维护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工作需要,全区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通过该信息系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第九条 开展检查、考核、评价和评审等一般业务活动时,专家选取应当严格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开展技术指导、咨询论证等业务活动,或经批准因重大、紧急工作使用专家时,可采用择优选取的方式。

第十条 自治区质安站应对专家抽取过程实施全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专家选取严格遵循回避原则。专家与被评审、检查对象或其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起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二)参与编制、审核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相关地方标准;

(三)参与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方面的检查、考核、评价、评审工作;

(四)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鉴定、技术咨询工作;

(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投诉案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六)担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相关培训的授课教师;

(七)开展专家工作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八)参与相关工作的专家,有权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九)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积极参加安排的各项专家工作,认真履行专家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公正廉洁,保守工作秘密,主动回避与自己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工作;

(四)对参与专家工作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五)不得擅自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自治区质安站名义开展相关工作;

(六)尊重科学,顾全大局,自觉维护专家库专家的信誉和社会形象;

(七)专家信息有变更,或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被处分处罚、有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形,应当及时向自治区质安站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质安站履行专家库日常运行管理职责,具体包括:

(一)负责专家库专家的调整、审核、培训、考核及换届工作;

(二)协调专家参加有关活动,为专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录入、管理和维护专家数据库,保持与专家本人、所在单位的沟通,加强专家库信息定期维护更新;

(四)组织召开专家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

(五)建立专家评价机制,科学设置专家考核指标,每年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六)建立专家库使用档案,对专家抽取、专家参加活动、专家回避、专家培训、专家评价等全程留痕;

(七)其他有关专家管理的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出库处理: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出库的;

(二)因年龄、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专家的;

(三)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支撑材料,获取专家入库资格的;

(四)违背职业道德,未主动回避与自己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工作,在从事专家工作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五)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违背客观事实的结论,相关意见存在明显错误的;

(六)超越专家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范围,擅自发布不当言论,影响行政执法人员公正执法,经查证属实的;

(七)泄露工作秘密或其他禁止公开的工作内容的;

(八)索取或者接受与工作存在利益关联的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及以上拒不接受工作安排的;

(十)专家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十一)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十二)出现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专家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并为其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提供相应的工作便利。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桂建质安管〔2023〕2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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