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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致三人死亡的工程太儿戏了!未办理建设工程相关手续,无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与劳务单位均无合法资质,四人被追刑

发布时间:2025/8/18 13:06:52 浏览次数: 29

202411月15日10点20分,江门市某污水管网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突发沟槽侧壁土方坍塌,造成3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6.7万元。

调查认定:

江门市某污水管网工程“11·15”坍塌事故是一起因未办理建设工程相关手续,无事前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现场施工单位与劳务合作单位均无合法资质,现场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施工现场沟槽支护措施不足,造成沟槽土体坍塌掩埋沟内作业人员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4人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彭某民,施工现场包工头,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淡薄,违法承接有资质条件限制的项目工程;发现事故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向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报告,在管沟南侧混凝土路面及土体已经产生裂缝的情况下,仍盲目指挥施工人员进入管沟内铺设管道;对现场施工人员交叉作业的违规行为未立即制止。安全培训、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按要求告知施工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陈某聪,作为涉事工程施工单位实际负责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淡薄,违法承接有资质条件限制的工程项目,并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劳务合作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涉事工程项目安全隐患以及制止现场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的行为,未组织涉事工程项目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李某华,作为涉事工程劳务合作单位实际负责人,违法承接有资质条件限制的工程项目,并将项目直接转包给不具备劳务合作资质的个体户彭某民,未在施工现场派驻相应人员对承接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何某夫,作为涉事工程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能及时发现施工现场人员交叉作业、违规使用挖掘机、未采取有效支护措施盲目施工等诸多风险隐患,事发时擅自离岗,未在现场对施工作业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安全培训、技术交底等流于形式,安全管理缺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事工程概况

涉事工程为“江门台山某污水管网工程”。考虑到“台山市海园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海园河项目,中标施工单位: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有资金结余,台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台山市城管局)计划将涉事工程作为“海园河项目”新增工程,并利用结余资金实施。在“海园河项目”中标单位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的默许配合下,台山市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承接了该工程项目。

经调查核实,涉事工程(江门台山某污水管网工程)无监理单位、无勘察单位、无设计单位,也未办理工程规划、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相关手续,仅有一张初步设计路线图(图1),该图纸由台山市城管局联系朱某恒(某设计集体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负责人,该分公司不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绘制,后朱某恒交给施工单位。截至事发当日,现场已开挖沟槽约50米,沟槽开挖深度约2.3米,宽度约1.3米,安装污水管道约20米(管径为DN400)。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6日,施工单位与江门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据调查该公司不具备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书,明确由劳务公司具体负责涉事工程管道、检查井安装等工作。劳务公司后又将工程转包给包工头彭某民(个体工商户,无营业执照)

2024年11月7日,彭某民陆续安排8名作业人员进场开始现场围蔽、路面破除、管道铺设等工作。

2024年11月14日下午,事故施工段施工主管何某夫(施工单位员工)安排挖掘机司机朱某炎对事故路段进行开挖(现场两台挖掘机由施工单位联系安排),当天开挖长度约50米。

2024年11月15日8时许,彭某民组织作业人员进场施工。挖掘机司机更换为罗某鹏,其驾驶涉事挖掘机骑跨在沟槽顶部(另一台挖掘机事发时停放在路边未进行作业,事发后参与救援),并利用涉事挖掘机吊运管道由东向西敷设管道,由于开挖段中间已经出现局部坍塌,无法继续埋设管道,随后罗某鹏驾驶涉事挖掘机向东绕出围挡外侧,绕至坍塌位置西侧继续埋设管道。现场作业人员伍某贵、李某成、蒋某红相继进入没有支护措施的沟槽开展埋设管道作业,现场作业人员李某烈、熊某英分别在地面进行测量和配合吊运管道。

10时21分许,罗某鹏在涉事驾驶挖掘机骑跨沟槽两侧由东向西后退的过程中,沟槽顶部混凝土板块及土体向沟槽内坍塌,导致沟槽内伍某贵、李某成、蒋某红3名作业人员被掩埋,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开展救援。

10时38分许,涉事挖掘机停放位置再次坍塌,挖掘机发生倾倒。(图2、图3)

事故发生后,经各方面全力救援,蒋某红、伍某贵、李某成等3名被困人员分别于11时04分、11时07分、11时36分被救出,并分别送往医院继续抢救,三人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坍塌现场




3:管道已施工段与坍塌段剖面示意图

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查,现场已开挖沟槽长度约50米,开挖深度2.3米,宽度1.3米,坍塌区域长度约21米,宽度约0.7米,坍塌土方量约20立方米,混凝土块约3立方,埋设管道直径为DN400制钢筋混凝土污水管,坍塌位置土质为松散的回填土,现场已安装污水管道约20米。一台型号为住友SH120(履带轨距为1.99米),骑跨在沟槽两侧,因该处南侧土方坍塌,该挖掘机发生侧斜且后方有一条宽约1公分的裂缝。(图4)

4:挖掘机后方裂缝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查勘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现场管道沟槽垂直开挖且未采取有效支护措施,坍塌位置土质为松散的回填土,施工时挖掘机骑跨在沟槽顶部,沟槽顶部由挖掘机引起的附加荷载过大,沟槽两侧土体抗剪强度不足,导致南侧沟槽顶部混凝土板块及土体向沟槽内坍塌(图5),掩埋沟槽内3名作业人员。



图5:混凝土板块及土体向沟槽内坍塌

(二)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设单位未按法定程序办理工程规划、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手续、无监理单位,未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交由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涉事工程。

2.施工单位和劳务单位无相应资质。承接涉事工程的施工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无监理单位,无经审查的设计施工图纸及勘察报告,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指导施工。

3.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采用挖掘机吊运混凝土管,作业人员违规进入挖掘机回转半径范围内与挖掘机交叉作业,现场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

4.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现场作业人员未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在管沟南侧混凝土路面及土体已经产生裂缝的情况下,仍盲目进入管沟内铺设管道。挖掘机操作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在挖掘机回转半径内有作业工人的情况下违规继续作业。


有关单位责任以及地方政府部门存在问题

(一)施工单位

1.违法承接工程项目。明知海园河项目已由其他单位中标、而且自身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主动承揽涉事工程,并违法将施工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单位。

2.施工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欠缺,对涉事工程项目包而不管。事故发生时,施工现场负责人擅自离岗,无相关技术员、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指挥。对劳务合作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班组管理混乱,对进场施工人员缺乏有效管控,未及时发现地面存在坍塌风险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现场作业人员交叉作业、未采取有效支护措施盲目施工等违规行为。

3.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在未获得正式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施工许可证等资料的情况下,仅凭一张未经审查的设计施工图就擅自安排人员进场施工作业。

(二)劳务单位

1.违法承接劳务合作项目。自身不具备劳务合作资质情况下,依然与信建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书,违法承接涉事工程劳务工作,且未在施工现场派驻相应人员对承接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2.违法转包工程项目。劳务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书后,未按照协议书约定开展劳务工作,而是将工程又违法转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包工头彭某民(未签订相关协议)。

3.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事故发生当日,劳务公司未有相关负责人在现场指挥和管理,未及时发现现场施工人员交叉作业、违规使用挖掘机、未采取有效支护措施盲目施工等问题。作为项目劳务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不健全,未制定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三)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海园河项目中标单位)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默许并配合建设单位将涉事工程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施工,且未对工程承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四) 台山市城管局(建设单位)

1.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作为政府部门,只顾项目进度,罔顾安全,在明知未按法定程序办理工程规划、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交由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涉事工程并开工建设。

2.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缺乏工程项目的管理经验,对涉事工程施工单位、劳务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检查不细致、不深入,未及时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



来源:建设施工安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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