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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桂建发〔2017〕2号)

发布时间:2017/6/1 15:19:47 浏览次数: 151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房屋建筑工程沉降观测是确保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预防质量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但近年来在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我厅发现,部分工程未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开展沉降观测工作,给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带来隐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质〔2017〕57号)《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工程测量规范》《建筑变形测量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等有关法规、文件和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管理明确相关要求如下:

一、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

(一)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二)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三)处理地基上的建筑;

(四)加层、扩建建筑;

(五)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

(六)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

(七)设计要求进行建筑沉降观测的其他建筑。

二、对沉降观测工作相关单位的要求

(一)设计单位对需进行沉降观测控制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提出明确的观测要求(含具体的观测指标),并在施工图中标注沉降观测点的位置。

(二)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类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观测工作,并订立委托合同。

具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资质的工程勘察企业,应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桂建质〔2015〕22号)的要求取得实验室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建立本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规定向自治区信息平台上传检测信息后,方可开展房屋建筑沉降观测工作。

(三)除检测机构进行观测外,施工单位宜自行开展施工阶段的房屋建筑沉降观测工作;检测机构在施工现场开展房屋建筑沉降观测工作时,施工单位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四)检测机构应按要求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沉降观测方案(观测点位置、数量等必须与设计文件相符)。观测方案应经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审查会签并上传至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检测监管平台”)后方可实施现场沉降观测。

每次观测完毕,检测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阶段性观测成果,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沉降观测阶段性成果转交施工单位。观测过程中发现数据异常时,检测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同时检测机构应及时采取增加观测次数、调整沉降观测方案等措施;当观测任务全部完成后,检测机构应提交技术报告书等综合成果,并将检测报告上传至检测监管平台。

检测报告的沉降观测结论应明确观测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五)监理单位应对施工阶段的房屋建筑沉降观测过程实施监理,核查检测人员上岗资格、观测结果和报告,签署《工程质量现场检测确认表》。监理单位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建设单位。

(六)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沉降观测阶段性成果,在主体结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向总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设计负责人提交沉降观测阶段性成果供审核确认。

(七)工程竣工验收时,沉降值(包括沉降量、沉降差和沉降速率等检测项目)必须在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允许范围内,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沉降观测成果不满足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应补充观测或重新观测,观测的具体要求由设计单位提出。

三、对沉降观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的要求

(一)监督机构发现按技术标准需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设计单位未在图纸中标注具体观测要求的,或检测机构未按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开展沉降观测工作的,应责令其改正。

(二)监督机构发现需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设计要求委托检测的,应责令其停工整改,并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三)未按设计要求在施工阶段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由设计单位重新提出沉降观测要求。在按设计要求进行沉降观测之前,不得组织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对已完工但未按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房屋建筑工程开展不少于1年的沉降观测,沉降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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